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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关于印发《加强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8] 阅读人次:5334

各建设(代建)、监理、施工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及建机检测 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结合市管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监管实际,经研究制定《加强建 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措 施(暂行)》(厦建质安监〔2018〕39号)同时废止。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若干措施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和我站在工程建 设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和通 病,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住建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市管工 程建设实际,提出以下加强措施:

一、加强设备选型与基础施工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型 号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综合考虑不同施工阶段的工程结构特点与施工进度所需 的自由端高度、最大使用高度、最大吊装(载重)重量、本地区 气候条件、周边作业环境、计划安装设备数量、设备作业范围、 设备有效使用年限应满足工期等内容。

2.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项目塔身截面宜不小于1.8× 1.8m.

3.位于公众聚集场所和主要沿街的建筑起重机械,其施工组 织设计或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应明确保障公共安全的技术措施;塔 身截面宜不小于1.8×1.8m,且起重臂末端荷载、独立高度和自

由端高度始终满足《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安全技术规程》 (DBJ/T13-298-2018)相关规定.4.采用混凝土基础的,应确保混凝土强度达到使用说明书要 求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采用天然基础的,地耐力应满足使用

说明书要求。

(二)建筑起重机械基础与在建工程结构关联的,建设单位 应牵头组织设计单位对其结构承载力进行复核确认。建筑起重机 械基础与使用说明书不一致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原制 造厂家确认或经专家论证,其中采用桩基础或组合式基础的,其 计算书应有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和盖注册章。

二、加强安装拆卸管理

(一)建机一体化企业属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

业,应在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实行总分包负责制。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首次安装和整机拆除前应符合下列规

定:

1.严格落实安拆告知制度,因故推迟安拆的应重新告知。

2.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建筑起重机械 安拆专项施工方案》与《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经施工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 公章、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 施。

3.《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包含作业内容、 作业环境、作业程序、作业使用辅助设备等内容以及顶升加节(降节)回转止动、预备电源、专用配电线路等防突发性阵风、防断 电措施;《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应包含作业 安全风险、应急救援措施、应急救援程序、救援人员分工等内容。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时(包含首次安装、整机拆卸、 加节顶升或降节、附着装置的安装与拆除),符合下列规定:

1.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项目安拆负责 人、项目安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 机管员及监理单位专监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到位履行职责,不得一 人身兼数职,直到安装自检合格;建机一体化企业技术负责人应 定期巡查。

2.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有一人在现场安 拆操作面带班监督指导。

3.大型建筑起重机械应适当增加安拆作业人员,数量应与机 型大小相适宜。

4.安拆停歇时,结构应连接可靠,形成稳定的结构体系,严 禁只安装或保留一个臂或不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就中断安拆 作业。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对现场安拆 作业条件进行全面检查,满足施工要求方可作业,不得在雷雨大 风或气象部门预报有6级及以上阵风的天气环境下进行安拆作 业。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核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确认安拆作业人员与备案人员一 致;需更换部分安拆作业人员时,不得超过备案人员总数的三分 之一,且更换后人员应为建机一体化企业持证人员,并报项目经 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监督建机一体化企业对塔式起 重机的液压油缸、顶升机构等重要部位进行安装前检查,确保液 压压力表读数准确,落实防风、防断电安全措施及各项安拆事故 应急救援措施,并在设备可能倾覆影响范围外缘拉设警戒线,疏 散、撤离与安拆作业无关人员;标准节顶离时,严禁任何回转操 作,杜绝交叉作业。

(七)安拆作业开始和结束作业离场时,施工单位应以安拆 现场的项目醒目标志以及所安拆塔机最新最全状态为背景,对相 关管理人员及安拆作业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摄像,并实时打上时

戳,留项目部存档以备检查。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包含首次安装、附着装置安 装)并按规定检测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 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及《建筑施 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的 验收表格逐条组织整机验收,且相关数据应量化,总高度、自由 端高度以及附着高度、附着距离等关键技术指标应与工程项目实 际情况相一致。

三、加强安全使用与维保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应依照"管用结合,人机固定" 的原则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应按规定数量配备齐全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施工 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对配备作业人员负有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等 安全管理责任,应在一体化租赁合同中明确司机人员归属与劳动 关系,司机应为施工单位自有或建机一体化企业派出人员,严禁 私聘滥雇。

2.项目应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开工前 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完善司机请休假替岗制度,需请休 假替岗的,由项目登记司机替岗;情况特殊需要非项目登记司机 替岗的,由项目机管员审核,并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同意,根据设备型号进行岗前教育方可上岗。

3.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及信号工应持证上岗,并利用人脸、指 纹识别等生物识别手段开机,非项目登记司机不得随意上岗操 作。

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开网络直播、 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行为;炎热季节应在司机室安装空调、风扇  或采取其他降暑措施。

(二)施工单位每月应不少于一次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和监 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性能、安全装置、主要金属结构(含附墙 装置)和设备基础的可靠性进行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机管员应切实履行职责,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条件及使用人员的管理,督促建机一体化企业对设备进行 定期维保,督促检查吊装安全,严禁超载等违规作业。

(三)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责 任,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起重吊装作业等过 程应实施全程旁站,对设备使用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 现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拒不整 改的应按规定上报建设单位直至监督机构、建设主管部门。

(四)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切实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 与维修保养责任,加强对设备主要金属结构件、主要传动装置、 吊索具、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且应明确无附着的塔 身基础连接处(或附着的最上一道附着结构)、回转结构、大臂 与塔身连接处等受力危险性较大的结构安全状况。

(五)塔式起重机力矩限制器应确保有效,不得人为随意调 整,并由检测单位在首次安装检测时进行铅封,损坏更换的应报 原检测单位重新检测并铅封。

(六)严禁擅自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改造,改变主要受力构 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

(七)施工单位应结合当前建筑主体高度,保证塔式起重机 使用安全下,搭设定型化临时安全通道;需要夜间施工的,司机 上下通道应确保足够照明。

(八)采用直爬梯的塔式起重机应装设人员攀爬防坠器。

(九)吊装作业时吊点设置应合理,绑扎应牢靠,并形成稳定体系,且应先试吊,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起吊,零散构配 件吊运应有专用容器。

四、加强机械设备检测管理

(一)项目应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测制度,检测频  

(DBJ13-297-2018)要求;安装到最终高度后,应在10天内进 行检测。

(二)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时,施工单位机管员应进行现场监 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检测过程进行见证,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派有 关人员配合。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报告中安装高度、独立高度、离 墙距离、附着间距、力矩性能、侧向垂直度偏差等与性能参数和 技术指标相应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应量化。

(四)检测单位应及时出具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对检测结 果弄虚做假的按规定严肃处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 在较大安全隐患,且现场难于整改的,检测单位应及时告知施工、 监理、建设单位及建机一体化企业,严重的应报告监督机构、建 设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我站将结合科室巡查、"双随机”执法检查、站级督查、专 项巡查、专项监督检测等方式开展专项督查,在检查中发现存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执行上述措施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扣分或记入信用监 管行为记录,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局部暂停施工,约谈

企业负责人并通报批评。

上述措施自2022年3月18日起实施,市管建设工程请认真 贯彻执行,区管建设工程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