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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26] 阅读人次:4861

一、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安装、拆卸专业承包的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依据《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第7章7.0.3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应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

    依据《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建设部对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施工;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实行认证制度,即所使用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及安全防护、附着支撑结构、防倾覆装置、防坠落装置及同步装置等安全装置的检查、验收和管理,应满足《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要求,并特别强调:

    1、架体结构与主体结构缝隙不得大于20cm,脚手板必须是每两层一道全密封防护;架体内通道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通行无干涉。

    依据《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第8章表8.1.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首次安装完毕及使用前检查验收表第11检查项目假体底部铺设严密,与墙体无间隙,操作层脚手板应满铺、铺牢,孔洞直径小于25mm。

    2、防坠落装置在上升或下降的任何工况都应具备防坠落功能,且升降设备(吊点)与防坠落装置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依据《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第4章第4.5.3.5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3、防坠落装置应该是采用机械式全自动装置,严禁每次使用都需要重组的手动装置, 且应有防污染措施;

    依据《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第4章第4.5.3.2 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2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要重组的手动装置。

    4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4、同步控制装置必须具有同步升降智能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异常自动报警、自动停机等功能,电缆线路必须具有防水防漏电的可靠定型产品,并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范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第4章第4.5.4.2 限制何在自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当某一机位的荷载超过设计值的15%时,应采用声光形式自动报警和显示报警机位;当超过30%时,应能使该升降设备自动停机;

   (3)应具有自身故障报警功能,并能适应施工现场环境;

    第4.6.6电源、电缆及控制柜等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四、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配套的物料平台,在使用中必须将其荷载独立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依据《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物料平台必须将其荷载独立传递给工程结构。在使用工况下,应有可靠措施保证物料平台荷载不传递给架体。物料平台所在跨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应单独升降,并应采取加强措施。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附件二 第四点(二)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组装、每次升降以及拆卸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拆及升降施工中,安拆负责人应到位,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监理单位应做好全程旁站监督。

    依据《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组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备合格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并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安装后首次提升时,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对其进行整机检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监理单位、安装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合格标志和荷载参数置于该设施的显著位置后方可使用。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到位架体固定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前,安装单位必须通过自检,方可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移交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八、当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台风后复工时,应按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整改并全面复查且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依据《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条 当附着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必须按第四十四条的要求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升降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升降作业的程序规定和技术要求;

    2.严格控制并确保架体上的荷载符合设计规定;

    3.所有妨碍架体升降的障碍物必须拆除;

    4、所有升降作业要求解除的约束必须拆开;

    5.严禁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上人的,必须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由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

    6.应设置安全警戒线,正在升降的脚手架下部严禁有人进入,并设专人负责监护;

    7.严格按设计规定控制各提升点的同步性,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

    8.升降过程中应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总指挥一人下达,但当有异常情况出现时,任何人均可立即发出停止指令;

    9.采用环链葫芦作升降动力的,应严密监视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可能出现的翻链、绞链和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故障;

    10.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到位后,必须及时按使用状况要求进行附着固定。在没有完成架体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下班。未办交付使用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

九、专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等。

    依据《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第7章7.0.4 工具式脚手架专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检验规程,应制定设计、制作、安装、升降、使用、拆卸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的管理规定。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运行过程的检查,督促专业施工队伍做好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维护保养等日常工作。

    依据《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第7章7.0.6施工现场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应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监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等作业前,应向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应监督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2、应对专业承包人员的配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3、安装、升降、拆卸等作业时,应派专人进行监督;

    4、应组织工具式脚手架和爬升模板的检查验收;

    5、应定期对工具式脚手架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查。

十一、监理单位应当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状况进行安全监理,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监督机构或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依据《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第7章7.0.7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工具式脚手架使用状况进行安全监理并应记录,出现隐患应要求及时整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2.在工具式脚手架的安装、升降、拆除等作业时应进行监理;

    3.应参加工具式脚手架的检查验收;

    4.应定期对工具式脚手架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查;

    5.发现存在隐患时,应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