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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6] 阅读人次:4783

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建机一体化企业诚信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租赁、安拆、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委托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开展建机一体化企业履约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zjt.fujian.gov.cn是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和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由企业行为评价(40分)、现场评价(50分)、履约评价(10分)三部分组成。

总分计算模型:

 

:指企业;

:指企业实时信用综合评价总分;

:指企业实时企业行为评价得分;

:指企业行为评价实时得分的最高值;

:指企业实时现场评价得分;

:指现场评价实时得分的最高值;

:指企业实时履约评价得分;

:指企业履约评价实时得分的最高值。

第七条 企业行为评价是指企业的奖励、处罚和违法等信息的量化评分。

现场评价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履约评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履约的量化评分。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内容在各评价表中明确。

第八条 企业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现场评价和履约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

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自然年度内企业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自然年度内现场评价和履约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九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按各类评价权重动态计算。建机一体化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分值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第十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自然年度内初次评价前或建机一体化企业参与评价后尚未承接工程项目的,现场评价和履约评价的分值以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该类评价的实时平均分值确定,直至该类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第三章 企业行为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十一条 企业行为评价信息由评价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监督部门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其标准按照《企业行为评价表》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于处理决定作出7个工作日内,将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不良信息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司法机关裁判、省级其他监督部门、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由建机一体化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向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主动申报。

省级以下其他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由建机一体化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不良行为发生地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

对按时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减半扣分;对不按时但能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扣分;对不按时不主动申报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整改,按评价标准的1.5倍扣分;对拒不整改的,按评价标准的2倍扣分。

第十三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奖励信息,由建机一体化企业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主动申报。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申报的奖励信息未及时申报的,不予评价。

 

第四章 现场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十四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现场评价信息是通过评价系统与项目监管系统互联互通,自动采集责任主体项目实施评价中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行为,作为现场评价的记分依据。

第十五条 自实际开工之日起,评价实施单位应指派评价人员结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安全文明评价等日常监管工作,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评价,其标准按照《现场评价表》执行,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季度评价一次。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将《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中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违规事实告知建机一体化企业,评价系统同时自动采集《告知单》中与建筑起重机械有关的违规事实进行公示。

 

第五章 履约的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十七条 履约评价通过项目监管系统中的建机一体化履约评价模块采集施工总承包单位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的信息作为履约评价的记分依据。

第十八条 自建筑起重机械完成使用登记之日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评价,其标准按照《履约评价表》执行,原则上每个项目每月评价一次。

 

第六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自行申报的企业行为信息(奖励信息、不良信息)由评价单位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现场评价信息审核和管理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执行,评价系统同时自动采集纳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履约评价信息审核,自采集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本办法第七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记载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对外公布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建机一体化企业综合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面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二十六条 对公示期内的企业行为评价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日内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七条 对公示期内的现场评价记分有异议的,异议核实和复核等程序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相应条款规定执行,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内的履约评价有异议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在公示期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核实结果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

第二十九条 企业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现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履约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三十条 生效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八章 评价运用

 

第三十一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和办理安装告知时应出示《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单》(以下简称评价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和审核安装告知资料时应查看评价单。  

第三十二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是指自然年度内实时分值的日平均值,以省住建厅每年第一季度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发布的评价数据为准。

第三十三条 省住建厅对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分级管理,共分为三个等级:“A“B“C

(一)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年度排名前30位(各名次出现并列排名的,取前30家单位;若第30家单位所在名次也出现并列排名的,则并列单位也一并计入,下同)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

(二)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年度排名倒数5位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

(三)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年度排名不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

建机一体化企业整体兼并重组,按等级高的进行评定,列入黑名单的建机一体化的企业按照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住建厅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新增使用设备中,选用信用等级A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达到50台(含50台)以上的,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全省通报表扬一次,并按照规定给予信用加分奖励。

鼓励装配式建筑选用信用等级“A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十五条 信用等级A建机一体化企业,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取消A资格。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列入建机一体化企业黑名单的;

(三)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迁入的,但不包含购买新设备迁入和企业整体兼并重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迁入。

第三十六条 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选用信用等级“A“B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对选用信用等级“C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工程项目进行差异化监管,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管抽查,发现隐患,应当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创建省、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工程,选用信用等级“C建机一体化企业的,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其创建情况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在信用综合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企业行为评价表》予以评价。

第三十八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评价实施单位的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程序评价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履约评价的,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中的质量安全行为日常管理检查未开展自查条款对项目经理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进行记分。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行为评价表

      2-1.现场评价表

  2-2.现场违规记分告知单

  3-1.履约评价表-塔式起重机

  3-2.履约评价表-施工升降机

4-1.建机一体化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申报告知书

4-2.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4-3.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单


附件1

企业行为评价表

序号

项目

计分

规则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评价单位

评价依据

1

起评分


1.1

1.1.1企业参与企业行为评价的起评分为60分,企业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

系统自动评价


2

企业基本信息

加分累计

2.1企业资质  情况

2.1.1建筑起重设备安装资质一级得3分,二级得2分,三级得1分。

系统自动评价

 


2.2企业设备  信息

(满分2分)

2.2.1建机一体化系统设备库中的设备台数达到名录条件的,按下面系数换算,每增加20台得0.5分。

1台塔机63-80m·t=1台设备;

1台塔机100-125m·t=1.2台设备;

1台塔机160-250m·t=1.5台设备;

1台塔机315-500m·t=2台设备;

1台塔机630m·t=2.5台设备;

1台塔机计算风压取值1000pa=1.5台设备;

1台施工升降机1.5t2t=1台设备;

1台施工升降机2t(变频)=1.2台设备。

2.3企业起重设备购买保险情况

2.3.1建机一体化企业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保险参保率达到50%80%100%给予得0.5分、1分、1.5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标准


序号

项目

计分

规则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评价单位

评价依据

3

奖励

信息

加分
累计

(认定文书或证明材料生效之日起90日内为有效采集期)

3.1 安全文明类 奖项

(不设加分限值 )

3.1.1企业在闽工程项目本年度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每项得0.5分,有效期1年。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3.2科技进步

(满分4分)

3.2.1企业本年度主编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经福建省推荐申报)每项得2分,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地方标准每项得1分,参编单位得0.5分,有效期1年。

以正式印发的标准文本和住建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

3.3通报表扬

(满分6分)

3.3.1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通报表扬: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政府通报表扬,每1次得3分;受省住建厅或设区市政府通报表扬,每1次得2分,有效期1年。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3.3.2参与国家住建行业建筑起重机械岗位技能竞赛,获得团体一等奖得2分,二等奖得1分、三等奖得0.5分;参加省级住建行业建筑起重机械岗位技能竞赛,获得团体一等奖得1分,二等奖得0.5分、三等奖得0.3分,有效期1年。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参赛选手须为本企业在岗人员,且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序号

项目

计分

规则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评价单位

评价依据     

4

不良

信息

扣分

累计

4.1执法检查信息(不设扣分限值

4.1.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1次扣2分,有效期1年。

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

4.2通报批评信息(不设扣分限值

4.2.1被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政府通报批评的,1次扣3分,有效期1年。

生效的行政处理文书

4.2.2被省住建厅或设区市政府通报批评的,1次扣2分,有效期1年。

4.2.3被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政府通报批评的,1次扣1分,有效期1年。

4.3责任事故信息(不设扣分限值

4.3.1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以上的,且负有安全责任的。1次扣总分100分,有效期2年。

省住建厅或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事故调查报告

4.3.2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安全责任的。1次扣总分40分,有效期2年。

4.3.3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安全责任的。1次扣总分20分,有效期1年。

序号

项目

计分

规则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评价单位

评价依据

4

不良

信息

扣分

累计

4.4失信行为信息(不设扣分限值

4.4.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名义承揽工程。1次扣5分,有效期1年。

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通报批评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

4.4.2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1次扣10分,有效期1年。

4.4.3在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安装资质申报等企业行为中有提供虚假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使用伪造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诚信行为。1次扣20分,有效期1年。

4.4.4 企业以买卖、租借或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相关职业证书。1次扣3分,有效期1年。

4.4.5企业在申报企业行为评价信息、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用信息。1次扣10分,有效期2年。

4.4.6企业以被拖欠工程款或价格纠纷为由,故意集访、群访。1次扣20分,有效期1年。

4.4.7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一次扣20分,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扣分。有效期2年或欠薪黑名单监管期期满次日止。

 

说明:1.计算公式为:   

:企业行为评价表中第i条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

自然年度内加减累积记分值总和。


附件2-1

现场评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                                                                    产权备案证号: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

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

备注

 

 

 

 

 

 

 

 

 

1

 

 

 

 

 

 

 

 

 

 

 

 

 

 

 

1

 

 

 

 

 

 

实体工程安全

 

 

 

 

 

 

 

 

 

实体工程安全

 

 

 

 

 

 

3.5塔 式 起 重 机

 

 

 

 

 

 

 

 

 

 

3.5塔 式 起 重 机

3.5.1设备管理。使用未进入省厅建机一体化平台设备的,记5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

11

原条款3.5.1条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3.5.2标准节使用。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规格标准节混装使用的,每节记3分;标准节杆件出现焊缝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每节记5分;标准节、基础节和加强节未标注生产日期或达到报废年限的,每节记1分。

10

新增,DBJ/T13-67-2010,第9.1.7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3.5.3特殊工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

6

原条款3.5.2条,JGJ33-20122.0.1条,JGJ196-20104.0.1条。

3.5.5 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分。

3

原条款3.5.4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JGJ196-20104.0.184.0.194.0.214.0.22条。

3.5.6安拆方案和验收。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次记5分;无安拆方案或安拆方案不符合规定的,记3分;未与使用单位进行基础交接验收的,记3分。

10

原条款3.5.5条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二十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3.5.7 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分。

5

原条款3.5.8,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3.5.8 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9

原条款3.5.9修,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

3.5.9 安全装置。起重量限制装置、变幅限位装置、回转限位装置、钢丝绳防脱装置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1分;高度限位装置、力矩限制器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

6

原条款3.5.8条,JGJ33-20124.1.11条。

3.5.10连接螺栓。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1,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

10

原条款3.5.9条,JGJ33-20124.4.24条。

3.5.11安全距离。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m的,每发现一起记3分。

3

原条款3.5.10条,JGJ46-20054.1.4条、JGJ33-20124.4.22条。

3.5.12自由高度。塔式起重机最高附着点以上的自由高度高于使用说明书要求的,记3分。

3

原条款3.5.11条,JGJ33-20124.4.16条。

3.5.13起升机构钢丝绳。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记5分。

5

新 增,JGJ196-20102.0.16条。

 

2

 

实体工程安全

 

 

3.6施工升降机

3.6.1 设备管理。使用未进入省厅建机一体化平台设备的,记5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

11

原条款3.6.1条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3.6.2标准节使用。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规格标准节混装使用的,每节记3分;标准节杆件出现焊缝开裂、主肢表面局部出现明显凹坑及连接螺栓套部位出现凹陷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每节记5分;标准节、基础节和加强节未标注生产日期或达到报废年限的,每节记1分。

10

新增,DBJ/T13-67-2010,第9.6.2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3.6.6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分。

3

原条款3.6.5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JGJ215-20105.3.1条、5.3.2条。

3.6.7 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分。

5

原条款3.6.6条,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3.6.8安拆方案和验收。施工升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次记5分;无安拆方案或安拆方案不符合规定的,记3分;未与使用单位进行基础交接验收的,记3分。

10

原条款3.6.7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闽建办建〔201751号文。

3.6.9 附墙装置。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9

原条款3.6.8条,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

3.6.10 安全装置。地面防护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门限位装置、天窗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下极限开关、急停开关装置失效、不可靠,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的,记1分;上限位开关、上极限开关失效、不可靠的,记5分;防坠安全器未在有效检定期限或寿命期限内使用的,记5分;超载控制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防松绳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

15

原条款3.6.9修,JGJ33-20124.1.11条。

3.6.11 连接螺栓。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1,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

10

原条款3.6.10条,JGJ33-20124.9.10条。

3.6.12 自由端高度。自由端高度不符合使用说明或规范要求的,记3分。

3

原条款3.6.11条,DBJ/T13-67-20109.2.6条。

3.6.14 配重钢丝绳。使用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记5分。

5

新增。JGJ215-20105.2.36条。

说明:1.计算公式为:其中:       

:自然年度内现场评价实时得分值;                                   

:企业在自然年度内被实时评价的第台;

:企业在自然年度内被实时评价的所有设备记分值总和;

:企业在自然年度内被实时评价第i台设备的记分值;

:企业在自然年度内被实时评价的所有设备总数;

:企业在自然年度内第i台设备被实时评价对应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附件2-1中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3.5.1条、3.6.2条等;

:企业在自然年度内被实时评价的设备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

:企业在自然年度内被实时评价的设备单次扣分超过15分(含),现场评价扣1分;

:企业在自然年度内被实时评价累计单台设备单次扣分超过15分(含)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a:企业在自然年度内被实时评价的单台设备单次扣分超过15分(含)达到a


附件2-2

现场违规记分告知单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建机一体化企业


建机一体化企业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施工总承包单位代表联系电话


地址

及邮编



根据以上违规事实,依照《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和《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规定,拟给予本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单位      分的违规记分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按《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

 

监管人员:        ,联系电话:                  

 

 

 


附件3-1         

履约评价表-塔式起重机(告知单)

工程名称


备案证号


序号

评价部位内容

结果

评价分值

问题描述

1

塔式起重机结构

部件、附件、连接件安装齐全,位置  正确



3


2

螺栓拧紧力矩达到技术要求,开口销完全撬开



3


3

结构无变形、开焊、疲劳裂纹



3


4

压重、配重的重量与位置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2


5

基础与轨道

塔式起重机底架平整度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3


6

机构及零部件

钢丝绳在卷筒上面缠绕整齐、润滑良好



3


7

钢丝绳规格正确,断丝和磨损未达到报废标准



3


8

钢丝绳固定和编插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3


9

各部位滑轮转动灵活、可靠,无卡塞现象



3


10

吊钩磨损未达到报废标准、保险装置可靠



3


11

各机构转动平稳、无异常响声



1


12

各润滑点润滑良好、润滑油牌号正确



1


13

制动器动作灵活可靠,联轴节连接良好,无异常



2


14

附着锚固

锚固框架安装位置符合规定要求



3


15

塔身与锚固框架固定牢靠



3


16

附着框、锚杆、附着装置等各处螺栓、销轴齐全、正确、可靠



3


17

垫铁、楔块等零部件齐全可靠



1


18

最高附着点下塔身轴线对支承面垂直度不得大于相应高度的2/1000



3


19

独立状态或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上塔身轴线对支承面垂直度不得大于4/1000



3


20

附着点以上塔式起重机悬臂高度不得大于规定要求



3


21

电气系统

仪表、照明、报警系统完好、可靠



1


22

控制、操纵装置动作灵活、可靠



1


23

电气按要求设置短路和过电流、失压及零位保护,切断总电源的紧急开关符合要求



3


24

电机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应大于0.5MΩ



2


25

力矩限制器灵敏可靠,其综合误差不大于额定值的±5%



3


26

回转限位器灵敏可靠



3


27

行走限位器灵敏可靠



3


28

变幅限位器灵敏可靠



3


29

超高限位器灵敏可靠



3


30

顶升横梁防脱装置完好可靠



3


31

电气系统

吊钩上的钢丝绳防脱钩装置完好可靠



3


32

滑轮、卷筒上的钢丝绳防脱装置完好可靠



3


33

小车断绳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3


34

小车断轴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3


35

环境

与架空线最小距离符合规定



2


36

塔式起重机的尾部与周围建(构)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



2


37

其他

已落实持证专职司机



2


38

机械性能挂牌已落实



2


39

驾驶室能密闭、门窗玻璃完好,门能上锁



1


40

塔式起重机油漆无起壳、脱皮,保养良好



2


41

合计

100


评价(检查)人员:                                                                     项目负责人:

 

 

 

 

 

 

 

附件3-2        

履约评价表-施工升降机(告知单)

工程名称


备案证号


序号

评价部位内容

结果

评价分值

问题描述

1

标志

警示标志:吊笼内应有安全操作规程,操纵按钮及其他危险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施工升降机应设限载和楼层标志



2


2

基础和围护

设施

地面防护围栏门机电联锁保护装置应装机电联锁装置,吊笼位于底部规定位置地面防护围栏门才能打开,地面防护围栏门开启后吊笼不能启动



3


3

地面防护围栏基础上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设置防护围栏,地面防护围栏高≥1.8m



2


4

安全防护区:当施工升降机基础下方有施工作业区时,应加设防对重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区及其安全防护设施



2


5

电缆收集筒固定可靠、电缆能正确导入



2


6

缓冲弹簧应完好



2


7

金属

结构件

金属结构件外观无明显变形、脱焊、开裂和锈蚀



3


8

螺栓连接紧固件安装准确、紧固可靠



3


9

销轴连接销轴连接定位可靠



3


10

导轨架垂直度

架设高度h(m)

垂直度偏差(mm)



3


h≤70

1/1000h

70h≤100

≤70

100h≤150

≤90

150h≤200

≤110

h200

≤130

对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应

≤(1.5/1000)h

11

吊笼

紧急逃离门应完好



2


12

吊笼顶部护栏应完好



2


13

吊笼门开启正常,机电联锁有效



2


14

传动及导向

防护装置转动零部件的外露部分应有防护罩等防护装置



2


15

制动器制动性能良好,手动松闸功能正常



3


16

齿轮齿条啮合:齿条应有90%以上的计算宽度参与啮合,且与齿轮的啮合侧隙应为0.2mm~0.5mm



3


17

导向轮及背轮连接及润滑应良好、导向灵活、无明显倾侧现象



2


18

润滑无漏油现象



2


19

附着  装置

附墙架应采用配套标准产品



3


20

附着间距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2


21

自由端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2


22

附着  装置

与构筑物连接应牢固可靠



2

23

防坠安全器应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



3


24

防松绳开关应有效



3


25

安全钩应完好有效



3


26

安全

装置

上限位安装位置:提升速度v0.8(m/s)时,留有上部安全距离应≥1.8(m)v≥0.8(m/s)时,留有上部安全距离应≥1.8+0.1v2(m)



3


27

上极限开关极限开关应为非自动复位型,动作时能切断总电源,动作后须手动复位才能使吊笼启动



3


28

下限位应完好有效



3


29

越程距离上限位和上极限开关之间的越程距离应≥0.15m



2


30

下极限开关应完好有效



3


31

紧急逃离门安全开关应有效



2


32

急停开关应有效



3


33

电气

系统

绝缘电阻:电动机及电气元件(电子元器件部分除外)的对地绝缘电阻应≥0.5MΩ;电气线路的对地绝缘电阻应≥1MΩ



2


34

接地保护:电动机和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电阻应≤4Ω



2


35

失压、零位保护应有效



2


36

电气线路排列整齐,接地,零线分开



2


37

相序保护装置应有效



2


38

电缆与电缆导向电缆完好无破损,电缆导向架按规定设置



2


39

对重和钢丝绳

钢丝绳应规格正确,且未达到报废标准



3


40

对重导轨接缝平整,导向良好



2


41

钢丝绳端部固结应固结可靠。绳卡规格应与绳径匹配,其数量不得少于3个,间距不小于绳径的6倍,滑鞍应放在受力一侧



3


42

合 计



100


评价(检查)人员:                                                             项目负责人:  

 

说明:1.计算公式为:     其中:               

:自然年度内履约评价的实时得分值;: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在用的塔式起重机第台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在用的施工升降机第台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第i台塔式起重机扣分分值;: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第j台施工升降机扣分分值;:项目部第台塔式起重机评价分值;:项目部第台施工升降机机评价分值;:自然年度内建机一体化企业所有进行履约评价的设备总数。

2.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必须对履约评价作出处理结果,否则视为没有进行履约评价。

 


附件4-1

 

建机一体化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申报告知书

 

XXXXXX:  

贵单位存在XXXX违法信息(或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贵单位此前对该信息未予自行申报。根据《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规定,请贵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申报该信息。逾期仍不申报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理。

 

  人:

联系电话:

 

XXXXXXXX

 

附件:XXXX

 

领取人:                   领取时间:

 

 

 

 

 

附件4-2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申报信息全称


申报信息类别

奖励信息

违法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其他不良信息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的发布主体


提供的

附件材料清单


需说明的情况


申报企业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附件4-3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单

企业名称


信用评价记录

建机一体化

企业排名

信用评价等级

信用评价日期

企业所在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技术负责人


联系方式


 

 

二维码

 


1.建机一体化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和办理安装告知时应出示《评价单》;

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和审核安装告知资料时,应当通过网站公示信息或扫描二维码查看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信用等级。